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木哈买尔,男,回族,****年**月**日出生,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玉苏甫江托乎提,新疆伊咨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乌斯满江瓦斯里,新疆伊咨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梅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光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晓蓉,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无固定职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永浩,新疆同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木哈买尔因与被上诉人孙梅英、蒋光源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昭苏县人民法院(2020)新4026民初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木哈买尔及其诉讼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孙梅英,蒋光源及其共同诉讼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出现新证据,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昭苏县人民法院(2020)新4026民初24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昭苏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木哈买尔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408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