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陈某,男。
被执行人:许某,男。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陈某、许某犯盗窃罪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某、许某以非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偷割电缆线,其中被执行人陈某参与五次盗窃,共计价值人民币25858元,被执行人许某参与两次盗窃,价值人民币13251.46元,二人均于2012年5月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和追缴非法所得(注:被执行人陈某的并处罚金为人民币3000元、予以追缴的非法所得为人民币25858元;被执行人许某的并处罚金为人民币1000元、在追缴被执行人陈某、许某的非法所得人民币25858元中,许某的非法所得仅占人民币13251.46元)。2017年4月20日,本院裁定划拨被执行人许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250元(其中,1000元用于缴纳被执行人许某的罚金、11250元用于缴纳被执行人陈某、许某的非法所得)之后,被执行人许某对尚欠的非法所得人民币2001.46元,已于2017年5月25日自动向本院缴纳,但被执行人陈某没有履行义务。为此,本院于2017年6月7日作出(2017)琼9021执110号执行决定书,已依法将陈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