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怀化市凯邦建筑器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天星路天星华庭第一幢6层6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2MA4QG9WL58。
法定代表人彭舒有。
委托代理人肖林(特别授权),湖南存远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4301200410396391。
被申请人:湖南三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金星北路万泰大厦1栋2419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079167742U。
法定代表人黄国华。
被申请人:怀化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尧里社区1栋1单元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0558463539。
法定代表人郑光军。
审理经过
申请人怀化市凯邦建筑器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资金1600000元予以查封。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在1600000元限额内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保单号6031104046020210003052)。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怀化市凯邦建筑器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持相关证据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了相关财产线索,且已提供财产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三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怀化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16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怀化市凯邦建筑器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