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宁陵县柳河镇。
被申请人: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宁陵县孔集乡。
被申请人:郭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宁陵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某某与被申请人杨某某、郭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某某于2021年0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某某、郭某某冻结名下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诉讼财产保全提供责任保险,作为申请人李某某的诉讼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杨某某、郭某某名下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820元,由李某某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