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宪璋,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宁(系原告女婿),****年**月**日出生,住上海市崇明县。 被执行人:马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20)沪7101民初4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71,057.1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本院缴纳执行费965.86元、案件受理费1,57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上述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荣在银行的存款74,000元。如上述财产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何宇欢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虓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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