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叶洛才让,男,藏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XXX,住青海省天峻县。
被告:青海天峻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天峻县新源镇天棚路北侧金融楼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37105319067。
法定代表人:韩国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洛才让诉被告青海天峻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叶洛才让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叶洛才让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周 拉 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李慧慧书记员才旦拉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