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武某,住甘肃省甘谷县。
被执行人:王某,住甘肃省甘谷县。
审理经过
关于武某与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甘谷县人民法院(2020)甘0523民初4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一、被告王某向原告武某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归还剩余借款本金40000元);二、被告王某不再向原告武某支付利息。”因王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武某申请本院执行。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执行协议,协议确定:一、该案本次申请执行案款10000元,未到期案款40000元,以上共计50000元。由被执行人王某在2021年农历腊月20日之前归还5000元、在2022年6月1日之前归还5000元、在2022年农历腊月20日之前归还5000元,以此类推(以一年两次各5000元、每年共10000元的还款方式),直至该案案款全部还清。若被执行人王某在此期间有能力归还全部借款,则自行提前还清。二、若被执行人王某未按和解执行协议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该案。现因案件和解长期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甘0523执317号案件的执行。
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王某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