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湘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佳俊,湖南湘华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志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郑湘玲与被告刘志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郑湘玲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湘玲以与被告刘志诚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郑湘玲撤诉。

案件受理费5882元,减半收取计2941元,由原告郑湘玲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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