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王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吉林市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梅河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8日作出(2018)吉0106刑初3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刑期:自2018年6月26日起至2023年3月25日止)。
执行机关吉林省梅河监狱以罪犯王雷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纪,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该犯的月考核表、表奖审批表等相关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上述事实有该犯月考核表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雷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8年6月26日起至2022年7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