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郭艳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青,孟州市众诚法律服务所律师工作者。
被执行人:马文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郭艳凤与被执行人马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作出(2020)豫0883民初2449号民事调解书,判决内容为:一、郭艳凤、马文杰双方一致同意,由马文杰归还郭艳凤借款11000元,郭艳凤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马文杰应自2020年12月起,于每月月底前归还郭艳凤1000元,直至11000元还清为止;三、若马文杰不能按协议第二项约定期限履行,郭艳凤有权自马文杰逾期之日起就11000元剩余部分立即申请强制执行。四、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马文杰承担。因被执行人马文杰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郭艳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马文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马文杰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保险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马文杰名下财产,发现被执行人马文杰名下账户内均有存款,本案已进行冻结,并已扣划3290.80元发放于申请执行人郭艳凤。
三、到孟州市房产管理中心、孟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马文杰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马文杰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郭艳凤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马文杰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告知申请执行人郭艳凤可申请律师调查令进一步查明被执行人马文杰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郭艳凤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马文杰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3225.8元,执行费65元,本案债权尚余7774.2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马文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马文杰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郭艳凤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马文杰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郭艳凤发现被执行人马文杰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委托律师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马文杰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郭艳凤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