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申请人:李伟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被申请人:刘长刚,男,1978年1月30日,汉族,农民,住青岛市平度市。
被申请人:于秀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平度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李娜、李伟正与被告刘长刚、于秀丽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娜、李伟正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长刚、于秀丽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57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李娜、李伟正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娜、李伟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刘长刚、于秀丽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57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