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郭艳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
被告:于海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桦南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李奇与被告郭艳丽、于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奇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李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