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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稿单位:民事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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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03民初2030号
原告:山东聚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大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961576273。
法定代表人:李克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玉亮,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国一治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工业大道3号。
法定代表人:宋占江,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山东聚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一治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山东聚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聚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聚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80元,由山东聚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