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洛阳诚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龙鳞路龙5-28号楼3-401。
法定代表人:贺晓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宁,女,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恩,男,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联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综合保税区港兴三路北段未来创业广场院1号楼1702室。
法定代表人:初盛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洛阳诚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联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账号为:151******661中的存款57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提供了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对被申请人山东联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的账号:151******661中的存款570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杜乃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