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欧阳桃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
被执行人:胡晓飞,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西省婺源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欧阳桃花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婺源县人民法院(2020)赣1130民初148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执行,2021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胡晓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包括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股票证券、金融理财、保险理财、车辆、不动产在内的网络财产调查,通过婺源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婺源县不动产登记局、婺源县房地产管理局,同时本院到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了执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和失信决定书。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9225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59225元。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5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