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作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曾因犯强奸罪,于2013年3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于2014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13日被抓获并羁押,同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廖道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前科,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20日自动到雷州市公安局覃斗派出所投案,同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雷检公诉刑诉(2019)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作强、廖道爱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21日向被告人李作强、廖道爱送达起诉书副本、量刑建议书及刑事诉讼权利告知书时,告知其可以聘请律师或者要求近亲属为其出庭辩护或者由本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辩护律师。被告人李作强、廖道爱明确表示不委托辩护人和拒绝为其指派辩护律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劲杨、助理谢翰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作强、廖道爱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作强、廖道爱与李财沈、陈鹏飞(均已判决)、李康二、阮木群、李灿、“尾”、“强仔”、“六仔”(均另案处理)等人在雷州市覃斗镇“妃肚”的夜宵档宵夜时,被告人廖道爱等人以上菜慢为由,随意用餐具打砸夜宵档的餐桌,李康二用脚踢餐桌处的凳子。当时,被害人陈某驾驶一辆传祺牌小轿车(号牌为粤G×××××)停放在该夜宵档门口,同案人中有人称该小轿车是覃斗镇讨泗村人的,被告人廖道爱与同案人李财沈便分别持一支竹棒、一个凳子朝小轿车冲过去,同时同案人李日进、李灿等人则随手捡石头朝小轿车砸去,同案人陈鹏飞也与“强仔”、“六仔”等人追赶过去。被害人陈某等人见状便驾车离开现场。李财沈、阮木群等人仍继续停留在公路上随意拦截路过的摩托车及人员。时至当天凌晨2时许,同案人当中有人说讨泗村人可能会返回覃斗圩殴打他们,李财沈及李灿、李日进等人便骑摩托车到覃斗镇塘边村的小巷处准备长刀,并集中在小巷处等待。不久,被害人蔡某1驾驶一辆路虎牌小轿车(号牌桂K×××××);被害人陈某驾驶先前那辆传祺牌小轿车来到该夜宵档处,被告人李作强、廖道爱与李财沈、陈鹏飞、阮木群、李灿、李日进等人分别持长、弯刀打砸被害人蔡某1的路虎牌小轿车和被害人陈某的传祺牌小轿车。被告人廖道爱还拿着一个不锈钢盘子及石头砸被害人陈某的传祺牌小轿车,阮木群则持竹棒拦截并恐吓驾驶摩托车路过的人员。经雷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蔡某1的路虎牌小轿车损失值款人民币20579元;被害人陈某的传祺牌小轿车损失值款人民币1250元。
被告人廖道爱于2018年8月20日到雷州市公安局覃斗派出所投案自首。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李作强、廖道爱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无事生非,任意损毁他人财物,致他人财物损失值款人民币21829元,情节严重,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廖道爱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廖道爱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李作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当庭变更对被告人李作强的量刑建议为判处被告人李作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作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适用法律均持异议,并辩解称其没有实施打砸被害人车辆的行为。
被告人廖道爱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适用法律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请求法庭予以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作强、廖道爱与同案人李财沈、陈鹏飞(均已判决)、李康二、阮木群、李灿、“尾”、“强仔”、“六仔”(均另案处理)等人在雷州市覃斗镇“妃肚”的夜宵档宵夜时,廖道爱等人以上菜慢为由,随意用餐具打砸夜宵档的餐桌,李康二用脚踢餐桌处的凳子。当时,被害人陈某驾驶一辆传祺牌小轿车(号牌为粤G×××××)停放在该夜宵档门口,同案人中有人称该小轿车是覃斗镇讨泗村人的,廖道爱与李财沈便分别持一支竹棒、一个凳子朝小轿车冲过去,同案人李日进、李灿等人则随手捡起石头朝小轿车砸去,陈鹏飞也与“强仔”、“六仔”等人追赶过去。陈某等人见状便驾车离开现场。李财沈、阮木群等人仍继续停留在公路上随意拦截路过的摩托车及人员。时至当天凌晨2时许,同案人当中有人说讨泗村人可能会返回覃斗圩殴打他们,李财沈及李灿、李日进等人便骑摩托车到覃斗镇塘边村的小巷处准备长刀,并集中在小巷处等待。不久,被害人蔡某1驾驶一辆路虎牌小轿车(号牌桂K×××××),陈某驾驶先前那辆传祺牌小轿车来到该夜宵档处,被告人李作强、廖道爱与李财沈、陈鹏飞、阮木群、李灿、李日进等人分别持长刀、弯刀打砸蔡某1的路虎牌小轿车和陈某驾驶的传祺牌小轿车。被告人廖道爱还拿着一个不锈钢盘子及石头砸打陈某的传祺牌小轿车,阮木群则持竹棒拦截并恐吓驾驶摩托车路过的人员。经雷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害人蔡某1的路虎牌小轿车被打坏部件于2017年4月4日的直接损失价格为人民币20579元;被害人陈某的传祺牌小轿车被打坏部件于2017年4月4日的直接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250元。
另查明,被告人廖道爱于2018年8月20日自动到雷州市公安局覃斗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上述罪行。
又查明,被告人李作强曾因犯强奸罪,于2013年3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2014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
再查明,基于上述犯罪事实,本院于2017年11月10日作出(2017)粤0882刑初592号刑事判决,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同案人陈鹏飞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7月23日作出(2018)粤0882刑初296号刑事判决,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同案人李财沈有期徒刑九个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等。证明:本案由被害人蔡某1于2017年4月4日3时许向雷州市公安局覃斗派出所报案,雷州市公安局于同年4月5日决定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李作强于2018年8月13日被抓获归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廖道爱于2018年8月20日到覃斗派出所投案自首,同日被刑事拘留。
2、人口信息表。证明被告人李作强于****年**月**日出生,作案时已满18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廖道爱于****年**月**日出生,作案时已满18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3、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明犯罪被告人李作强曾因犯强奸罪,于2013年3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2014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廖道爱无前科。
4、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人陈鹏飞因本案,于2017年11月10日被雷州市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案人李财沈因本案,于2018年7月23日被雷州市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5、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据。证明同案人李康二、陈鹏飞与蔡某1、陈某达成和解协议,分别赔偿蔡某1、陈某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
6、证人李某1的证言。主要内容:2017年4月4日晚上,我与李东唤、李某2在覃斗圩上“妃肚”夜宵档口吃宵夜喝酒。我三人在房里吃夜宵约有几分钟时间,讨泗村蔡某1也来到房里和我们一起喝酒吃夜宵,蔡某1吃了约3分钟有事就回去,我三人继续在吃。就在我们继续用餐时就听到外面有打砸声音,于是我就与李某2出来外面看个究竟。我出来时,我见到我村的李灿、李日进、绰号“老虾”、“尾”、绰号“强仔”、土龙仔村陈鹏飞(绰号叫“猴子”)、英岭村廖道爱、平乐村阮木群、卜立村李财沈等其他一些朋友正站在大街上发酒疯叫喝,有的手持木棒,有的手持砖块,有的手持夜宵档的塑料凳子,只见其中他们有人见有过往车辆就上前追赶,我这时就赶过去劝阻。经过一段时间消耗,李灿、李日进、绰号“老虾”、“尾”、绰号“强仔”、土龙仔村陈鹏飞(绰号叫“猴子”)、英岭村廖道爱、平乐村阮木群、卜立村李财沈等人稍为平静一下。但有的还很冲动,这时,我与李某2重回“妃肚”的夜宵档房间里吃夜宵,但此时李东唤已经开车离开了。约又过了十分钟左右,只听到讨泗村的蔡某1给我电话,说他开车来到圩上“妃肚”夜宵档口处,他向我讲他村和我村有一些青年仔要打架,叫我出来外面看看情况。我听后就从房里出来和蔡某1见面,我在蔡某1小车旁边和他讲话了解情况,在我两人谈话时,我看见英岭村廖道爱从“妃肚”夜宵档口对面街面包店巷子里冲出来,他手里持着长刀,他快到蔡某1小车旁时我就上前拦住他,并用力拉他,由于我用力过大,我和廖道爱都站不稳摔倒地上,这时,巷子里又冲出来李灿、李日进、绰号“老虾”、“尾”、绰号“强仔”、土龙仔村陈鹏飞(绰号叫“猴子”)、英岭村廖道爱、平乐村阮木群、卜立村李财沈等人,他们当中有一些人手里拿着石头或手持长刀,他们向蔡某1的小车冲去,蔡某1看见这么多名青年仔拿着石头和手里持着长刀向其冲过来,蔡小车赶紧开车离开,那些青年仔看见蔡某1开车离开,他们就追赶着用石头扔砸和用长刀追砍小车,在蔡小车开车离开现场后。接着我也没有问这些青年仔是为什么要打蔡某1小车的事情,我见场面这么混乱,那些个个发酒疯,也不容易劝说,再加上我也不想趟这浑水,于是我就回家了。到后来再发生什么事情我就不知道了。
另陈述,当时是英岭村廖道爱先从面包店巷子里冲出来,我看见了走去拦住廖道爱,和他劝说不要惹事的时候,后面冲出来的那些青年仔太多。我没有看清楚是谁人先下手,当时由于人太多场面太乱。但可以肯定一点是廖道爱、陈鹏飞、李财沈、强子、老虾、尾等人持刀丢砸蔡某1的小车。但具体行为细节我就说不清楚了。
7、证人李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7年04月04日大约凌晨01时20分,我和同村的李某1去“妃肚”夜宵档吃宵夜,期间讨泗村蔡某1进过我们吃宵夜的房间门口,他过来我们房间喝了一杯啤酒,然后就出去了。大约过了一个多钟,我们听到外面有很大的吵闹声,我和李某1出去看外面的情况,看到外面十几个男青年有的手里拿着凳子、有的拿着长刀及木棍。有几个男青年手里拿着木棍在马路中央挥舞,拦截过往一些车辆。其中,一辆紫色传祺小车(车牌号粤G×××××)被一些男青年拿塑料凳子追赶,并用塑料凳子砸向那辆小车,但没有砸到,那辆车加大油门开走。这时我和李某1就出来劝,但由于那些青年都很醉了,劝不了。大约过了十几分钟,讨泗村蔡某1开着一辆路虎牌越野车来到宵夜档处,我和李某1来到他车旁边,聊了几句话。然后,就看见一些男青年从夜宵档对面的一条小巷里持刀冲出来。我和李某1冲过去阻拦他们,但不知道被谁人撞倒在地,当时由于人太多,我根本劝阻不了,只见他们持刀冲了过去。
另陈述,在那些打砸的青年中,其只认识一个叫李作强的青年,李作强系其同村人。
经对混杂照片进行辨认,证人李某2辨认出被告人李作强就是在覃斗镇“妃肚”大排档处打坏一辆紫色传祺小车(车牌号GPU556)和一辆路虎车的人。
8、证人蔡某2的证言。主要内容:2017年4月4日2时30分左右,我和陈某驾驶着传祺小车来到覃斗镇“妃肚”夜宵档买宵夜,在等宵夜的时候,突然,听到从夜宵档靠路的坐席上传来餐具打砸在桌子上和地板上的声音,顺着响声转头望去,看到一群围坐在中处吃夜宵的男子不知为何正起哄起来,把所处的夜宵档桌子及摆在桌子上的餐具都打翻。阮木群从座位上站起来顺手拿起一张塑料凳子朝着我们停车的后方走过来,廖道爱等人跟在后面一起走过来。我和陈某以为他们要和什么人打架,怕他们失手打到我们的车,打算把车驾到前面安全的距离停泊。转头时从小车的后面挡风玻璃看到阮木群等人已冲到路中问,廖道爱一把抢过阮木群拿在手中的塑料凳子朝我们的小车后方掷来。由于距离有点远,廖道爱的塑料凳子没有掷到我们的小车。廖道爱和其中另外几个男子在路边捡起石头等物继续朝我们小车掷来,阮木群和另外一个手持木棒的男子朝着我们小车后方追来,陈某不得不加大油门朝覃斗镇政府逃离了。在政府路口附近,遇到了符广信、妃矮、九弄(都是讨泗村人),就把刚才的事情跟他们说了,说着说着,我们看到讨泗村蔡某1开着一-辆路虎牌小车经过,我们就驾车跟过去,当我们跟着蔡某1回到夜宵档时,看到李某1迎上来并在和蔡某1等人说着什么,两分钟后,蔡某1和我们打算离开,这时,廖道爱、阮木群等人手持着用钢管焊接的弯刀从夜宵档对面的小巷子处冲出来,用弯刀砸向、掷向蔡某1等人所驾驶的路虎牌小车及我们所乘坐的传祺牌小车。当时,李某1、“尼姑”和两个女孩在采用拉、抱的方式拦阻廖道爱、阮木群等人。十几秒后,我们跟着路虎牌车在派出所路口处转头朝覃斗十字路路口方向逃离,在逃离过程中,听到从车外传来“嘭”、“嘭”的声音,转头看到是廖道爱等人在用石头追着砸我们的小车。
9、被害人蔡某1的陈述。主要内容:2017年4月4日2时许,我和李树、李召、符广信、符汉雅等人开我的路虎牌车去覃斗镇“妃肚”大排档吃宵夜,我们到大排档时,我村陈某和蔡伟健也开一辆棕色传祺轿车跟后来到“妃肚”大排挡。在大排档其遇见塘边村的李某1同“强仔”、陈鹏飞等十多位青年人喝酒,相互敬酒,吵闹得厉害,李某1看到我后,就问:“小蝶,你们来干什么?”我说过来吃宵夜,他对我说:“我们兄弟喝酒多了要打架,你现在开车回去。”当时塘边村外号叫“强仔”过来大声对我说:“你们是来打架?”我说:不是,是来吃宵夜。我准备离开现场回去时,塘边村“强仔”伙同陈鹏飞、李财沈等十多位青年持焊接长刀冲向我们,他们持弯刀砍坏和持石头掷向我的路虎车和陈某开的那一辆棕色传祺轿车。我们害怕被打到,就开车逃往覃斗市场方向去。
经对混杂照片进行辨认,被害人蔡某1辨认出被告人李作强(强仔)就是在覃斗镇“妃肚”大排档处打坏一辆紫色传祺小车(车牌号GPU556)和他的一辆路虎车的人。
10、被害人陈某的陈述。主要内容:2017年4月4日02时30分许,我开一辆紫色传祺小车(车牌粤G×××××)和其村蔡伟健去覃斗“妃肚”夜宵档买宵夜回去吃。我在等宵夜的时候看见在“妃肚”夜宵档旁边有十多位男青年在吃宵夜,蔡伟健对其说:“他们是塘边村、卜立村、英岭村的青年仔。约过了十分钟,突然间,吃宵夜的那10多位男青年站起来,掀倒他们吃宵夜的桌子,有的拿塑料凳、有的拿酒瓶冲向对面的公路上,我怕他们打坏我的小车,就慢慢开着我的小车往前一些,这是从反光镜看见有一男青年拿塑料凳子追赶我的小车,并用塑料凳子掷向我的小车,但没有掷到;我见此情况后,加大油门向前开,又有许多男青年追赶我的小车,他们边追边用石头掷我的小车,因我的小车开得快,他们没有追赶到,也没有用石头掷到我的小车。约过了二十分钟,我开车跟着蔡某1的小车回到“妃肚”夜宵档处,看见包括蔡某1在内一共有5、6个人从蔡某1的车上下来,走到追赶其车的那几位男青年旁边,我不知道他们之间说什么,不久蔡某1等人全部上车,准备离开时,有7、8位男青年手持长刀从“妃肚”夜宵档对面塘边村的一条巷子里面向我们冲过来,一位光着上身的男青年用长刀掷向蔡某1小车,其他男青年有的用长刀掷蔡某1的小车,有的用石头掷蔡某1小车,这时,蔡某1开车转头往覃斗镇鸟石十字路口方向逃走;他们也用石头掷我的小车,我也就跟着蔡某1逃走,逃走的过程中,我从反光镜看见他们当中有二位光着身体的男青年追赶并用石头掷我的小车,我的小车被他们掷中,“嘭”,“梦”地响了几声,我们被追赶并殴打后,就到派出所报案。
11、被害人谢某的陈述。主要内容:于2017年4月4日凌晨大约2时30分许,在我的夜宵档口外面有一张桌子坐着十几男青年围在一起喝酒吃夜宵情绪非常高涨,应该都喝了很多酒,大声叫喊。突然,那些青年有人拿起塑料凳子向马路间走去,有一个男青年拿起桌子上的盆子向地上砸去,将夜宵档的桌椅、盆子等东西砸散在地上。这时,这群男青年全部跑到马路上拦截过往车辆,并且有人用档口的凳子开始朝停放在路边的一辆传祺小车砸过去。那辆小车开走后,那些青年继续追赶打砸。其中,他们有人在马路中间对过往车辆进行拦阻,让部分车辆都不敢通过,影响社会治安。几多分钟后,只见一辆路虎牌越野车和之前开走的那辆传祺小车来到其宵夜档口处停下来,这时,这群男青年从其档口对面的一条巷子里手里拿着长刀冲出来,向越野车和那辆传祺小车砸去,至于打砸情况如何,我就不敢再看了。
12、被告人李作强的供述。主要内容:于2017年4月3日夜23时许,我与我的女朋友林凤玲(土龙仔村人,其父名叫林**)和一个女性朋友李某2(塘边村人,李爱情的女儿)、李劲四人一起到雷州市市圩里为阮木群(绰号“妃蛤”)庆祝生日,因为当时我吃了很多啤酒,我和林凤玲、李某2、李劲一起提前离开生日聚会回到覃斗镇“妃肚”夜宵档处继续喝酒。时至4日凌晨2时许,当我们四个人在“妃肚”夜宵档里面包厢的一张桌子吃夜宵和喝酒时,就听到夜宵档外面很吵闹,伴随有叫喊打架的声音,我就也走出包厢看看,当时看见阮木群、廖道爱、李康二(绰号“老虾”)等十多人不知道他们是何时已经来到“妃肚”夜宵档处,听到他们说要与讨泗村的男青年打架。我问阮木群、廖道爱是怎么回事。接着,我所认识的讨泗村一个名叫“小蝶”的男子,开着一辆路虎牌越野车来到“妃肚”夜宵档处,我就走到车的旁边问“小蝶”为什么讨泗村男青年要和阮木群、廖道爱、李康二等人要打架,但是“小蝶”没有理睬我。我的女朋友林凤玲见我当时喝了很多酒,担心我和其他人也参与打架,就把我拉回夜宵档包厢里面。接着,“妃肚”夜宵档外面就又发生叫喊打砸声音,我再次从包厢里面出来后,看见现场丢了几把钢管和长柄镰刀,我就在地上拾起其中一把长柄镰刀拿在手中,想想看看阮木群等人在哪里,但发现他们已经逃离了现场,我才拿着长柄镰刀与我的女朋友林凤玲等人一起离开了现场,并回到南边黄村处把长柄镰刀丢掉,事情经过就是这样的。
13、被告人廖道爱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在2017年4月4日白天吧(具体时间我不记得了),我与阮木群在覃斗镇塘边村小学处坐着聊天,在聊天中提到阮木群生日,于是我就对阮木群说:“要不我们大家一起筹钱去乌石的KTV一起为你庆祝生日。”当时阮木群有点不好意思,但其也同意了。一直至晚上8时许,我便与阮木群共骑一辆摩托车去乌石车站的KTV玩。当时我进去后,看到有很多人在KTV包厢里玩了,李灿、李作强、李某1等人都在玩了。就这样,我与阮木群等人在包厢内喝酒、唱歌。我们一直玩得很晚,我们切完生日蛋糕后,当时时间约有凌晨1点了吧,我们便邀约一起回到覃斗圩“妃肚”的宵夜档处吃宵夜,当时我们坐“妃肚”的宵夜档外面,因为人太多,我们坐了两桌,我与李康二、阮木群、陈鹏飞、李灿、李日进、李作强等人坐下吃宵夜。在我们在等宵夜吃时,我过去宵夜档处去拿一个不锈钢的餐盘来盛酒,我看到在“妃肚”的宵夜档处有一辆品牌为传祺的小汽车停放在那,当时车上有四个人,我认识一名叫“忠港”的人(讨泗村人),我当晚喝了酒有些醉意,便以为他们是来打架,于是我对阮木群、李灿、李日进等人说:“那一辆小汽车是讨泗村人来的,他们想来打架。”于是我与陈鹏飞就朝那一辆传祺小汽车追赶过去,当时我用手中拿着的不锈钢的餐盘朝小汽车掷过去,至于陈鹏飞等如何追赶那一辆小汽车我不知道,我当时是走在前面,那一辆小汽车见到我们追过去后便开车逃离了。当时在现场有人怕我们再次惹事,便对叫我们快回去吧,后来我便一个人回到塘边村南边村里头,不久后,我听到有人在“妃肚”的宵夜档对面的蛋糕店处大叫,具体是谁叫及说些什么我不记得了,于是我再次上来“妃肚”的宵夜档对面的蛋糕店处,当时李作强、李日进、陈鹏飞等人都在蛋糕店门口处,我便看到在“妃肚”的宵夜档对面的蛋糕店处的小巷子处已经放有6、7把的长刀及钢管,当时我不知道是谁放的。我便随手拿了一根钢管在手中,同时我看到了有两车辆小汽车开过来并停在我们旁边,一辆小汽车是“路虎”品牌,另一辆小汽车是原先我们所追赶的那一辆传祺小汽车,当时这两辆车的人都下来,我看到李某1(“敬哥”)与尼姑(真实姓名不详)就过去与驾驶“路虎”小汽车的司机(我不认识)在说话,当时我不知道他们在说什么,我看到“敬哥”是在劝那名司机,而李作强(别名叫强仔)当时很冲动并大声叫:“过去打死他们,打死他们。”当时我们不听劝便一起有的拿钢管,有的持长刀想冲过去打砸那两辆小汽车,当时“敬哥”见到我们想冲过去,其便堵在我们面前劝我们不要冲动,不要打架。但我们不听劝,于是我持着一根钢管与阮木群、陈鹏飞、李财沈等人冲向那两辆小汽车去,并追着那两辆小汽车打砸过去,我当时持着一根钢管朝那两辆小汽车掷了过去,但是我不知道是否有砸到车,因当时场面人多较为混乱,那两辆小汽车被打砸后便加大油门开走了,后来我就回去睡觉了,经过就是这样了。
另供述,案发时打砸两辆小汽车时其与李作强冲在前面。
经对混杂照片进行辨认,被告人廖道爱辨认出同案人李日进、李作强、阮木群、李灿。
14、同案人李康二的供述。主要内容:在2017年4月4日白天(具体时间我不记得了),“木群”(具体姓氏我不清楚)过来我家坐并说其生日准备在乌石的KTV庆祝生日,邀请我一起去为其庆祝的。晚上9时许,“木群”骑摩托车过来我家叫我去玩,我便与“木群”各自骑一辆摩托车去乌石,当时我进去后,看到有很多人在KTV包厢里玩了。我经常在外面,不怎么回家,所以很多人我也不认识。当时我看到了“尼姑”(具体姓名我不知道)。就这样,我与“木群”及其朋友在包厢内喝酒、唱歌。我们一直玩到很晚,大约到凌晨1、2点钟吧,我便坐“木群”的摩托车回来覃斗。在路上“木群”提出一起去覃斗镇“妃肚”的宵夜档吃宵夜。当时我们吃宵夜人数应该有20来人吧,我与“木群”、尼姑、“猴子”(具体姓名我不知道)在一起吃宵夜,至于还有谁我就不知道了。我们在等宵夜吃时,就有两车辆小汽车开过来并停在我们旁边,一辆小汽车是“路虎”品牌,另一辆小汽车我不知道是什么品牌,当时这两辆车的人都下来,于是我们都站了起来,并都很冲动,而“敬哥”与尼姑(真实姓名不详)就过去与驾驶“路虎”小汽车的司机在说话,当时我不知道他们在说什么,但我知道“敬哥”是在劝那名司机,而我们吃宵夜的人都很冲动,我与“木群”、“猴子”等人便冲到“妃肚”的宵夜档对面的蛋糕店处的一条小巷子里去,我看到巷子处堆放很多钢管与长刀,当时我见他们都在巷子处拿钢管与长刀,我也在地上捡起一根钢管,当“敬哥”堵在我们面前劝我们不要冲动,不要打架。但我们太冲动不听劝,“木群”、“猴子”等人冲向那两辆小汽车,并追着那两辆小汽车打砸,我拿着一根钢管站在宵夜档一旁,我没有持钢管去打砸到那两辆小汽车,当时场面人多较为混乱,那两辆小汽车被打砸后便加大油门开走了,后来我就回去睡觉了,我知道的经过就是这样了。
15、同案人陈鹏飞的供述。主要内容:在2017年04月03日晚上11时许,我与李财沈、“芒果”、“猪”及吴孟军在覃斗镇“鸡汤”宵夜档处吃宵夜,时至凌晨1时左右吧,我们吃完夜宵,正准备回去时,我看到廖道爱、阮木群、“老虾”、“尾”、“尼姑”、“强仔”、“六仔”等人也来到“妃肚”的宵夜档处吃宵夜,于是我与李财沈也走过去与他们一起坐下来吃宵夜,也有几名女子也在场。当时因为等了好久没有上菜,大家都在催促快点上菜,然后廖道爱就拿着一个不锈钢的盘子打砸我们所坐的那一张圆桌子,“老虾”用脚去踢开宵夜档的塑料凳子,都在发泄为何还不上菜。此时,不知道何人说停放在“妃肚”的那一辆小汽车是讨泗村人,车上的人在看着我们,我们听说后都站了起来并朝那一辆小汽车走过去,当时阮木群随手拿起一张吃宵夜所坐的塑料凳子走过去,李财沈从宵夜档处拿着一根竹棒走了过去,后来廖道爱从阮木群的手中拿走凳子冲过去并朝那一辆小汽车砸了过去,小汽车上的人见后便驾车离开,而廖道爱在公路边捡起石头继续朝那一辆小汽车砸过去;同时李日进、“老虾”、李灿也在路边捡石头追赶那一辆小汽车并用石头砸了过去,其后我与“强仔”、“六仔”等人也跟着追赶过去。那一辆小汽车逃离后,我们继续站在公路上,当时在公路上有过路的车辆来往,其中有一名群众骑着一辆摩托车经过时,阮木群见后便从财沈手中抢了竹棒冲向那一名群众并拦截下来,并用竹棒恐吓那名群众,那名骑摩托车的群众见后便害怕地调车头往回走了。不一会儿,又一名骑摩托车的群众经过,阮木群以同样的方式去拦截并恐吓,那名骑摩托车的男子便加大油门冲了过去了,这样我们就没有去追赶了。
当天凌晨2时左右,我们又回来“妃肚”的宵夜档,不知何人说起可能讨泗村的人还会上来打我们这些话,李财沈叫我去将其停放在覃斗镇豪悦宾馆的摩托车骑过来给他,我很快走去豪悦宾馆将其摩托车骑过来给他,而李财沈就骑上其摩托车搭着廖道爱也朝着“妃肚”的宵夜档门口对面的那一条巷子进入塘边村里去,当时我不知道他们骑摩托车去干嘛,最后我们都退回“妃肚”的宵夜档门口对面的那一条巷子处集中,我看到在巷子处堆放着很多把约有一米多长的弯刀。没多久,我在巷头处看到讨泗村人又开来两辆小汽车过来停在“妃肚”的宵夜档处,其中一辆是原先被我们追赶打砸的那一辆小汽车,另一辆是路虎牌的小汽车,我们见到小汽车上来后很冲动,“强仔”便大声喊叫:“拿刀过来,拿刀过来。”此时,李小劲与“尼姑”就过去与开小汽车的司机说话,我不知道他们说什么,一会儿,李小劲也过来我们小巷头这边对我们说:“你们不要冲动,不要打架,那小汽车上的人是我的朋友,我也让他们回去了”而廖道爱便很冲动的持着一把弯刀从小巷子冲了出来想去打砸那一辆路虎小汽车,当时李小劲上前去劝阻,但没有劝住。我从小巷子处持着一把长刀与李财沈、阮木群、“老虾”、“强子”“尾”各自持着弯刀冲向那一辆路虎小汽车,并分别用弯刀朝路虎小汽车砸了过去,李财沈将弯刀砸向车后,又去捡起弯刀,继续去砸第二次,而廖道爱还在路上捡起石头继续砸向原先被我们追赶打砸过的那一辆小汽车。此时,这两辆小汽车怕被我们打砸,便加大油门开走了。于是我们也就退回塘边村的小巷子处,其中有一名和我们坐在一起吃宵夜的女子对我说其手机不见了,说可能手机丢在“妃肚”的宵夜档处,我便走过去宵夜档处去帮她找手机,走到宵夜档我们原先所坐的位置的桌子处时,边找手机边用脚将宵夜档的塑料凳子踢倒,找到手机后,我便交给那名女子。最后,我便叫李财沈骑其摩托车搭我回家里睡觉了。
经对混杂照片进行辨认,同案人陈鹏飞辨认出用石头及弯刀打砸小汽车的被告人李作强和李日进、李灿。
16、同案人李财沈的供述。主要内容:2017年4月4日凌晨2时许,其伙同李康二、陈鹏飞、廖道爱、阮木群、李灿、李日进、李作强、“尾”、“六仔”等人在覃斗镇“妃肚”的宵夜档打砸宵夜档的桌子,持弯刀及石头追打停放在宵夜档处的小汽车及随意拦过路的摩托车人员。当时其看到李作强(别名叫强仔)很冲动并大声叫:“过去打死他们,打死他们。”然后其持一长刀与阮木群、陈鹏飞、廖道爱等人冲向那两辆小汽车去,并追着那两辆小汽车打砸,其当时持一把长刀朝两辆小汽车掷过去。
另陈述,打砸涉案两辆小汽车系被告人系廖道爱与李作强冲在前面。
17、鉴定意见(价格认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经雷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传祺汽车(车牌号:粤G×××××)被打坏部件于2017年4月4日的直接损失价格为1250元;涉案的路虎汽车(车牌号:粤桂K×××××)被打坏部件于2017年4月4日的直接损失价格为20579元。上述鉴定意见已通知被告人李作强、廖道爱。
18、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雷州市(妃肚)的宵夜档处及现场概况,现场没有留下其他痕迹物证。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形式及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相互印证部分能够证实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李作强提出其没有实施打砸被害人车辆的行为的辩解意见。
经查,现有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害人蔡某1、陈某分别驾驶一辆路虎牌小轿车(号牌桂K×××××)及一辆传祺牌小轿车来到“妃肚”夜宵档处时,系被告人李作强大声喊:“过去打死他们,打死他们。”随后,被告人李作强与廖道爱及同案人阮木群、李灿、李日进等人分别持长、弯刀打砸被害人蔡某1路虎牌小轿车和被害人陈某的传祺牌小轿车。其中,被告人李作强与廖道爱冲在前面。该事实有被害人蔡某1、陈某的陈述、被告人廖道爱的供述、同案人陈鹏飞、李财沈的供述以及同案人生效的刑事判决书、价格认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证明被告人李作强打砸被害人车辆的事实。故被告人李作强该辩解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作强、廖道爱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任意毁坏公私财物价值共计21829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作强、廖道爱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作强、廖道爱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作强、廖道爱结伙任意毁坏公私财物,构成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作强、廖道爱积极参与并直接实施打砸被害人小轿车的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被告人廖道爱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是自首,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作强有犯罪前科,本院在量刑时予以酌情从重处罚。
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李作强、廖道爱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作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13日起至2020年9月12日止)。
二、被告人廖道爱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9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