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田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执行人:田广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田英与被执行人田广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1012民初270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田英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11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加倍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750元。被执行人应承担执行费1576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方式向被执行人田广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执行材料,被执行人田广金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10月24日、11月1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保险、婚姻状况、车辆登记信息等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零星的银行存款,本院裁定予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无保险、车辆登记等信息。
3、本院派员前往扬州市江都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田广金名下有位于江都区龙川路明珠山庄22幢304室的不动产一套,已被本院另案查封【案号:(2021)苏1012执1058号】,并拟处置上述不动产。申请执行人田英向本院申请对上述不动产的拍卖款项参与分配。
4、本院派员前往被执行人所在的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明珠社区对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场调查。经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5、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予以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予以发布。
6、上述信息及执行情况,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进行告知,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及执行措施无异议,予以认可,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本案执行中,经穷尽调查措施,本院认定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并申请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