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翁永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琼海市嘉积镇××。

委托代理人:郭仟壹,琼海市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琼海天福源温泉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琼海市温泉官塘天来泉度假中心23号楼。

法定代表人:钟春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玉杰,该公司负责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翁永丰与被执行人琼海天福源温泉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琼海市人民法院(2019)琼9002民初327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节假日工资、年终奖等共计25358.33元,并本案执行费280元,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遂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证券、工商股权、不动产、车辆、金融理财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向琼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琼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琼海住房公积金管理局以及琼海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3.前往琼海市嘉积镇官塘村委会进行财产调查,该村委会书面反馈其无财产可供执行;4.依法对被执行人琼海天福源温泉大酒店有限公司做出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的强制措施;5.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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