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吉洪,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润芳,女,生于****年**月**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优,四川领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禹志,四川领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雅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蒙阳镇陵园路382号,现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蒙阳镇皇茶大道茶马古城4-1号。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吉洪、彭润芳因与被上诉人四川雅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1803民初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认定基本事实的证据未经质证且判决第一项超出陈吉洪、彭润芳诉讼请求,程序严重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1803民初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陈吉洪、彭润芳在二审中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651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