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优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城南街道万家滨湖小区物业办公楼1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MA2QQ0YY0W。

法定代表人:周春亚,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莹,安徽远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碧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优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碧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收到原告安徽优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安徽优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优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 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毕雯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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