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桐乡市同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濮院镇恒乐路156号12幢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681673445G。

法定代表人:蒋林娜。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霞,浙江学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徐明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

被告:沈光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桐乡市同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明霞、沈光宗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桐乡市同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4448元,减半收取722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沈武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陈晓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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