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录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曲山村西曲山村沙岗区。 被申请人:杨建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录昌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杨建新给付借款80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本案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杨建新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李录昌800000元。 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德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冯雪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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