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方玉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住所地:喀什市。 被告:李玉梅,女,汉族,住所地:喀什市。
审理经过
原告方玉进与被告李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4月29日立案。原告方玉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方玉进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 煜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八 月 十 七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陆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