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可臣。
被执行人刘振力。
审理经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怀民初字第0588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刘振力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刘振力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振力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振力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振力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刘振力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刘振力财产以人民币138600.00元及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审 判 员 张建军
裁判日期二 〇 二 一 年 八 月 九 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 记 员 刘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