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陈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住咸宁市咸安区。 申请人:苏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住咸宁市咸安区。 被申请人:崇阳县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23MA4911XXXX,住所:崇阳县石城镇。法定代表人:舒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舒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崇阳县人,住本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陈某某、苏某某与被申请人崇阳县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舒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某某、苏某某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舒某某价值人民币30万元(包括银行存款、支付宝、微信、财付通和其在崇阳县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的财产。申请人陈某某、苏某某以其购买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某某、苏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舒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支付宝、微信、财付通账户的存款合计人民币30万元,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舒某某在崇阳县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500万元)0.86%的股权,期限为一年; 三、以上保全总金额不超过30万元。 案件申请费2900元,由申请人陈某某、苏某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程海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康天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