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解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xxx。
被告:朱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xxx。
审理经过 原告解某某与被告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解某某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解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解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余家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范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