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建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登封市。 被执行人:登封市大金店镇海河湾村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组,住所地:登封市大金店镇海河湾村。 负责人:顾晓玲,该组组长。

审理经过

关于刘建功与登封市大金店镇海河湾村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85民初364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登封市大金店镇海河湾村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组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刘建功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登封市大金店镇海河湾村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组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但被执行人登封市大金店镇海河湾村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组至今未履行。现登封市大金店镇海河湾村村民委员会及登封市大金店镇农村集体“三资”办公室出具证明,证明被执行人登封市大金店镇海河湾村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组无财产可供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豫0185执63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吕少阳 审判员  赵 予 审判员  王晓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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