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黎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刘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审理经过

原告黎磊与被告刘欢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黎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清偿货款19,800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在固始县汪棚镇街道经营鸡饲料等,原告时常在固始跑业务,认识了被告。从2020年7月双方开始合作,被告需用货源就打电话让原告送货,截止2020年10月5日经结算,被告还拖欠原告饲料款32,800元,被告以没钱为由遂给原告出具欠款32800条据一份,后经催要,被告于2021年1月25日前共还欠款1万元,余款22,8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分文未给。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刘欢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在固始县汪棚镇街道经营鸡饲料等,原告在固始跑业务时认识了被告。从2020年7月双方开始合作,被告需用货就打电话让原告送货,截止2020年10月5日经结算,被告还拖欠原告所在公司江西省百大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饲料款32,800元,被告以没钱为由遂给原告所在公司出具欠款32800条据一份。后公司催要货款,原告无奈替被告将所欠货款偿还给公司,公司也出具了代偿证明。为此原告向被告催要,被告于2021年1月25日前还欠款10,000元,2021年6月10日偿还3,000元,下欠19,800元代偿款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黎磊所在公司与被告刘欢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真实、合法、有效。被告从原告公司购买饲料,并欠下货款,因被告未按期偿还货款,原告替被告偿还了货款32,800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有权向被告追偿。现被告下欠原告代偿款19,800元,其应当承担履行债务的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刘欢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黎磊代偿款19,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被告刘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霍 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潘永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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