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河北华文交通设施制品有限公司(曾用名称:安平县华文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唐贝村东500米处。
法定代表人:靳琳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龙,河北网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夏维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河北华文交通设施制品有限公司与夏维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北华文交通设施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635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提供的保单号为1155519192021002039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北华文交通设施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财产,本院应予以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夏维志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635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
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从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效力消灭,如需延长保全期限,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查封、冻结期间,本院责令上述财产所有人妥善保管好上述财产,并禁止转移、变卖、抵押、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处分。
诉讼保全费1337.5元,由申请人河北华文交通设施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