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迟海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彰武县。
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彰武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彰武镇南环路8#8-3门。
法定代表人:吴国军。
被告:孙学会,男,26岁,住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
被告:深圳前海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128-2号。
法定代表人:王丹。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迟海光与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彰武分公司、孙学会、深圳前海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迟海光以起诉被告保险公司名称有误为由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迟海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2元,减半收取131元,由原告迟海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