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澧县鸿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阳街道办事处珍珠居委会澧浦北路(嘉和上都南栋103-105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江世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欣,澧县鸿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车千线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1895弄51号15号楼301室诺诚创意园。
法定代表人:李海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亮,武汉车千线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陈章华,女,****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津市。
审理经过
澧县鸿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武汉车千线汽车科技有限公司、陈章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澧县鸿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陈章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澧县鸿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澧县鸿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陈章华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