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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斗则加,男,****年**月**日出生,住青海省同德县。

被执行人:才本加,男,****年**月**日出生,藏族,住青海省兴海县。

被执行人:周措,女,****年**月**日出生,藏族,住青海省兴海县。

审理经过申请执行人斗则加与被执行人才本加、周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2020)青2524民初4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才本加、周措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180000元,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因被执行人才本加、周措未按时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斗则加2021年9月8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2021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2021年9月9日通过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保险、工商、税务、车辆、证券、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等财产信息,反馈被执行人才本加名下有14000元,并予以冻结;2021年9月15日告知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于2022年1月30日前给付30000元,2022年9月15日前给付15000元,2023年9月15日前给付45000元,2024年9月15日前给付45000元,直到2025年9月15日前给付最后一笔案款46950元为止。将已冻金额解除。申请执行人斗则加同意该案终结执行。现该案已终结执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青2524执2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审判员完么多杰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法官助理祁更虎

书记员三主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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