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某,人。 身份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内蒙古卫益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薛某,人。 身份证号×××。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某诉被告薛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白翔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建房款10000.00元及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薛某欠原告高某建房款本金10000.00元,此款被告于2021年12月20日前清偿完毕。 二、如被告在2021年12月20日前不能将建房款本金10000.00元清偿完毕,则本金5000.00元自2018年12月1日起按月利率1.28%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另外本金5000.00元自2019年12月1日起按月利率1.28%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止。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白翔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高玉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