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春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执行人:李长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赵春梅与被执行人李长胜、哈尔滨市康悦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李长胜、哈尔滨市康悦商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长胜、哈尔滨市康悦商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

经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查控,被执行人李长胜、哈尔滨市康悦商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卡无存款、无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

经调查,被执行人李长胜名下无房产、无公积金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哈尔滨市康悦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电话,无法联系到被执行人李长胜,经到李长胜户籍地实地调查,未找到李长胜本人,社区亦不掌握其行踪及财产情况。经到哈尔滨市康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调查,该公司尚欠房东租金,在注册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已多年不经营。

依申请执行人申请,2021年5月11月对被执行人李长胜、哈尔滨市康悦商贸有限公司决定纳入限制高消费。

申请人同意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申请执行人对调查结果不持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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