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巍,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申请执行人:张忍利,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委托代理人:商磊,四川新念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喻凤娇,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眉山市东坡区。
被执行人:耿迁,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眉山市东坡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眉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眉仲调字[2021]18号仲裁调解书,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执行李巍、张忍利与喻凤娇、耿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到本院依法报告财产,有一辆2005年首次登记的奇瑞QQ汽车,早已无法启动,处于报废状态,无其他财产;依托全国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执行人证券、保险、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账户余额不足100元;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不动产;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无公积金;到被执行人户籍地调查,车辆状况与被执行人报告情况相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眉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眉仲调字[2021]18号仲裁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