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谦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
被告:张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柳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杨谦瑞与被告张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谦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莉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谦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6000
元整,并约定还款期限至2019年12月1日止。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推诿或不接电话,截至起诉时止,被告仍未偿还原告借款。被告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张莉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杨谦瑞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借条一份。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12月14日,被告张莉向原告杨谦瑞出具一份借条。借条载明,被告张莉向杨谦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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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到人民币壹万陆千元整。双方未约定借款利率及还款时间。庭审中,原告杨谦瑞称,该借款实际发生于2015年,被告向其借款30000元,借款通过现金、微信支付,后被告陆续还款14000元,2016年12月14日经双方对账后,被告重新出具一份借条交其收执。重新出具借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索,但被告未能偿还借款,原告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杨谦瑞主张被告张莉向其借款16000元,有被告所写借条予以证实,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张莉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对原告的主张也没有向本院提交任何答辩意见和证据予以抗辩,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自行承担。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故原告为此提出主张请求被告偿还借款16000元,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张莉偿还原告杨谦瑞借款人民币16000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自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莉全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俞 微
人民陪审员 黄柳明
人民陪审员 杨金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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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江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