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富拉尔基区鑫永兴彩钢商店,经营者:陈喜春。

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

被告许圣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

审理经过

原告富拉尔基区鑫永兴彩钢商店与被告许圣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英飞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8年1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富拉尔基区鑫永兴彩钢商店的经营者陈喜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圣利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富拉尔基鑫永兴彩钢商店诉称,被告许圣利因承

包工程,从2015年至2016年在富拉尔基鑫永兴彩钢商店

购进彩钢板,截止2017年11月12日许圣利共欠彩钢款

16700.00元,给陈喜春出具欠条1张,当时约定月末之前

还清,后给付6000.00元,下欠彩钢款10700.00元经多次索要,时至今天许圣利一直拖欠未还,现诉至法院,要求许圣利给付彩钢款107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不要求给付利息。

原告举证

原告富拉尔基鑫永兴彩钢商店提交的证据有:2017年11月12日由被告许圣利出具的欠条1张。证明许圣利欠彩钢款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许圣利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作出答辩,未提交相关证据。

本院查明

在本院向其调查相关案件事实时其表示:对事实无异,只是现在没有能力一次给付。可以每月给付100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许圣利从2015年至2016年因承包工程在富拉尔基鑫永兴彩钢商店赊购彩钢板,至2017年11月12日许圣利共欠彩钢款16700.00元,并给陈喜春出具欠条1张,书面约定月末之前还清,后许圣利给付陈喜春6000.00元,下欠

10700.00元经陈喜春索要,许圣利拖欠未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富拉尔基鑫永兴彩钢商店的陈述及其提供的2017年11月12日由被告许圣利出具的欠条1张。有法院调查被告许圣利的调查笔录1份及本案的庭审笔录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许圣利因赊欠原告富拉尔基鑫永兴彩钢商店的货款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双方对事实均无异议,只是对欠款的给付时间无法达成共识。故对富拉尔基鑫永兴彩钢商店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许圣利给付拖欠原告富拉尔基区鑫永兴彩钢商店货款10700.00元。

上款待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

如果被告许圣利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00元,减半收取34.00元由被告许圣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