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上海金桥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路1389号1410室,组织机构代码:13385267X。

法定代表人:沈卫兴。

委托代理人:沈金辉,湖北伟岸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麻城市亚太生物质发电厂有限公司,住所地:麻城市中馆驿镇精细化工园,组织机构代码:679783098。

法定代表人:王建中。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生效(2019)鄂1181民终1791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上海金桥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麻城市亚太生物质发电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110万元及相应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被执行人麻城市亚太生物质发电厂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了被执行人高消费。通过司法查询被执行人麻城市亚太生物质发电厂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鄂1181民终17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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