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梁旭辉,男,汉族,住广东省恩平市。 被告:黎正辉,男,汉族,住广东省恩平市。

审理经过

原告梁旭辉与被告黎正辉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梁旭辉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旭辉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梁旭辉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梁日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冯艳权 书 记 员 吴敏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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