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梁旭辉,男,汉族,住广东省恩平市。 被告:黎正辉,男,汉族,住广东省恩平市。
审理经过
原告梁旭辉与被告黎正辉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梁旭辉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旭辉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梁旭辉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梁日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冯艳权 书 记 员 吴敏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