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忠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海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芦秋男,系北京德和衡(沈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琪,系北京德和衡(沈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英魁,系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北星,系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薄冬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英魁,系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北星,系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第三人:海洋,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沈忠祥因与被上诉人孙明、薄冬梅、原审第三人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5民初5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沈忠祥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一审法院在已经认定的2017年11月9日沈忠祥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视频录像中孙明明确说明“估计到年底之前或清明前后,那边10来个亿,基本上就能解开了”,诉讼时效是否应当从第二年清明开始重新计算?2020年12月24日海洋向孙明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孙明回复海洋“关键问题就是想讲个价,别的不存在,就是讲个价”。是否能视为孙明对案涉债权债务的再次确认,诉讼时效是否应当从该日开始重新计算?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应当根据各方当事人举证、质证情况,在查清事实后,依法裁判。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5民初537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沈忠祥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1,466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范 猛 审 判 员  郭 文 审 判 员  邰越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 飞 书 记 员  宋佳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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