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贾某,住:太原市。 被告:刘某,住:太原市。
审理经过
原告贾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贾某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闫菊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郭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