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山东鸣人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传波。 被申请人:王珊珊。

审理经过

申请人山东鸣人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珊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津0114民初6261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王珊珊名下人民币159811元银行账户存款或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价值159811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人员

执行员  王爱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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