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道真自治县天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道真自治县玉溪镇北兴天街华府2栋2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5MA6DM6516U。 法定代表人:戴少伦,该公司经理。 被告:胡其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道真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道真自治县天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其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原告道真自治县天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道真自治县天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道真自治县天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道真自治县天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税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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