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守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惠民县。

委托代理人:杨恒,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吴红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杨守杰与被告吴红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守杰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恒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红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守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吴红祥返还原告杨守杰劳务费97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杨守杰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12日,原告杨守杰与被告吴红祥签订分包合同,约定杨守杰将位于滨城区建设项目(一期)支模、拆模工程分包给吴红祥。吴红祥自2020年9月12日开始工作,工作时间共计一个多月,工程款共计290000元。杨守杰分多次向吴红祥支付工程款共计347000元,超付57000元。工作期间被告人手不够时,原告替被告另找其他工人施工,替被告垫付工人工资4万元。至今被告共欠原告劳务费97000元,且拒不返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

被告辩称

被告吴红祥在本案审理期间未作答辩。

原告举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对当事人提交的分包合同、追索劳务报酬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因其来源合法,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9月12日,杨守杰与吴红祥签订分包合同,约定杨守杰将位于滨城区建设项目(一期)支模、拆模工程中劳务作业分包给吴红祥。合同签订以后,吴红祥组织劳务人员在滨州工业园智能制造产业园建设项目(一期)工程中进行模板拆装施工,施工期间杨守杰陆续向吴红祥支付劳务分包报酬。2020年11月初,吴红祥与杨守杰因劳务承包费的结算、支付问题发生争议,吴红祥带领劳务人员到施工工地声讨杨守杰,要求杨守杰支付劳务报酬。

本院查明

关于原告杨守杰主张吴红祥分包劳务报酬结算金额为347000元,其实际支付347000元,其为吴红祥垫付款项费用40000元的内容,杨守杰未就此提供证据,本院对其主张事实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守杰未对其主张向吴红祥超额支付劳务分包报酬的事实举证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主张事实不成立,本院不予确认。杨守杰基础其主张事实而提出的诉讼请求由于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守杰对被告吴红祥提出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25元,由原告杨守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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