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高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告:任洪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张高朋诉被告任洪坤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劲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清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