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韦光华,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象州县。

被告:韦桂全,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象州县。

审理经过 原告韦光华与被告韦桂全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韦光华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韦光华以邻里和睦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韦光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勘测费1000元,由原告韦光华负担(已交纳)。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区禹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韦军生

书 记 员 李琳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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