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宝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辽宁省。
被告:河南福瑞农作物保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冬青街7号。
法定代表人:王长营,系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吴宝生与被告河南福瑞农作物保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吴宝生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宝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宝生撤诉。
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169元,由原告吴宝生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