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陈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市。
审理经过
关于被执行人陈飞罚金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作出了(2020)苏1112刑初221号刑事判决书。依该判决:陈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退赔被害人孙某72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罚金义务,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执行标的20000元,本院于2021年1月16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线上查控与线下调查,除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不动产、保险、证券等财产线索。本案在立案期满三个月后再次通过网控查询,仍未发现有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执行标的20000元,全部未执行到位。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记录等证据证实。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苏1112刑初221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执行人陈飞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