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金生,男,****年**月**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新疆才特好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健康路2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298783203T。
法定代表人:易江,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天劳人仲字(2020)第040号仲裁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新疆才特好人才服务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84140元(其中本金82995元,执行费1145元);
二、被执行人新疆才特好人才服务有限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才特好人才服务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