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绥滨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占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7年11月27日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绥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3月19日被绥滨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绥滨县人民检察院以黑绥滨检诉刑诉[2018]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占文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4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绥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作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占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1月22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苏占文在绥东镇一烧烤店吃完晚饭,饮酒后驾驶吉利牌轿车从绥东镇经连生乡、绥嘉公路、沿江路到瑞德小区,将同车朋友放至瑞德小区,又经向阳路、振兴大街、滨北路行驶至二百货路口掉头后拐进天顺小区(水利局家属楼),被执勤交警在天顺小区院内当场查获。经鉴定,苏占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0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车标准。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苏占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酒精呼气仪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酒后驾驶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查询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视频资料制作说明;证人孙某、程某、夏某的证言;佳木斯龙飞车辆技术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鉴定(仅含血液乙醇检测)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视听资料有同步录音录像光盘;被告人苏占文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占文违反道路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占文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苏占文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苏占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预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6日起至2018年5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